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胡晨发布时间:2021-11-11浏览次数:965

学籍类2

发布者:学籍科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2620

  

江校研〔20178

  

江汉大学关于修订

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校研〔20126号文)进行修订。自201791日起施行

江汉大学

2017713

   

   

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本细则所要求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本校授予学士、硕士二级学位,按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本科生(含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本科生、自学考试本科生),按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并取得规定学分,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定期举行。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学院组织专人逐一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就是否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出建议。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3人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汇总,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合格者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的;

(二)未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三)毕业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有关考试(非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艺术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湖北省高等专科英语应用能力测试、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其他外语专业学生参加其本语种四级考试),最好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的;

(四)实行绩点计算制度,平均总学分绩点未达到2.0以上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外语成绩未达到相应要求,或学生平均总学分绩点低于2.0,但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的;

(二)获得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授权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与专业相关学术论文的;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的;

(四)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荣誉称号表彰的(如校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十佳青年,市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五)毕业时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10%的;

(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我校申请学士学位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达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要求的同等学力人员,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论文答辩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每年定期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内要求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工作后,可以提出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每年定期办理。

第十一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学位基础课和学位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外国语1门。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般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文献阅读、学术研讨及学术报告、实践活动等其他实践环节由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五)课程考试如有不及格者,须申请重修,重修仍不能通过者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六)同等学力人员的课程考试一般与本校硕士生同时进行。如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另行组织。同等学力人员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反映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独立担负专门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研究生在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接受答辩资格审查。在答辩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二)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评阅。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三)各学院(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2人,其中至少要有1位校外专家。

(四)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发出的论文评阅书应全部收回,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1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应增聘1名评阅人进行评阅;在全部收回的论文评阅书中如有2名或2名以上评阅人(含增聘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研究生需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方可重新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按学科(方向)相对集中组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2人为校外专家,成员应是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资格的教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对论文答辩会全过程中各阶段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如实记录。

(三)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并作出决议,可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新答辩。

第十五条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

(二)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三)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文本和纸质文本;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五)学位论文评阅书;

(六)论文答辩会记录;

(七)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八)硕士学位审批表;

(九)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第十六条根据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培养单位组织专人对硕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学位论文答辩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报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审查。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做出相应的决议。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分管研究生教学副院长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合格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

虽经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但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允许其在半年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重新答辩。

第十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对授予学位有争议的对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应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决定之日起证书生效。

第二十条  对每位学位获得者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毕业生登记表、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论文评阅及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决议等方面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授予学位者,如发现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核准,可予以撤销。

对撤销学位决定不服的学生,可以提请申诉。由校级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二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791日起施行。原《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江校研〔20126号文)同时废止。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7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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